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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EASL丙型肝炎治療推薦意見要點(下)--山東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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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EASL丙型肝炎治療推薦意見要點(下)
2016/10/12 打印

監測療效

●應該應用檢測下限≤15 IU/mL的基于實時PCR(或TMA)的檢測方法,對治療期間和治療后的HCV RNA水平進行監測(A1)。

●當不能進行或不能支付HCV RNA檢測時,通過EIA檢測HCV核心抗原可用作HCV RNA水平檢測的替代,以監測治療期間和治療后的療效(A1)。

●對于應用無IFN方案治療的患者,應該在基線時、2周至4周之間,檢測HCV RNA或HCV核心抗原水平,以評估依從性(可選),治療結束時(治療8、12、16或24周的患者分別為8、12、16或24周時)以及治療結束后12或24周時,對HCV RNA或HCV核心抗原水平進行檢測(分別為SVR12或SVR24)(A2)。

●對療效的監測可以簡單化,只是在基線和治療結束后12或24周時,檢測HCV RNA或HCV核心抗原水平(分別為SVR12或SVR24),以提高接受醫療服務的覆蓋面(A2)。

監測治療安全性

●每次就診時,應該對接受無IFN方案的患者進行臨床副作用的評估(A1)。

●應該在治療2周和4周時,然后每隔4~8周,對接受利巴韋林的患者進行血液學副作用的評估(A1)。

●應該在治療4、8和12周時以及24周時,對接受24周治療的患者進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水平的評估,并且在治療后12或24周時,進行ALT水平的評估(A1)。

●對于接受索磷布韋的患者,特別是eGFR降低的患者,應該定期檢查腎功能(A1)。

●對于接受西美瑞韋的患者,應該對皮疹和無ALT升高的間接膽紅素升高進行監測(A1)。

●對于接受奧比帕利和達塞布韋聯合治療的患者,應該對間接膽紅素升高進行監測(A1)。

●對于輕度、中度或重度腎功能損害的患者,不需要對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velpatasvir、達拉他韋或西美瑞韋進行劑量調整(B1)。

●不推薦索磷布韋用于eGFR<30 mL/min/1.73m2的患者,如果沒有其他選擇,并且迫切需要治療,尚不確定索磷布韋的合適劑量,則需要對腎功能進行密切監測,如果腎功能惡化,應該中斷治療(B1)。

●對于輕度(Child-Pugh A級)、中度(Child-Pugh B級)或重度(Child-Pugh C級)肝功能損害患者,不需要對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velpatasvir或達拉他韋進行劑量調整(A1)。

●已經有觀察表明重度肝損害患者應用蛋白酶抑制劑時的暴露量較高,不推薦蛋白酶抑制劑用于Child-Pugh B級患者,并且禁忌用于Child-Pugh C級失代償期肝硬化患者(B1)。

●在應用包含利巴韋林的方案期間以及治療結束后6個月,可能生育的女性和(或)她們的男性伴侶必須應用有效的避孕方式(A1)。

●如果治療期間ALT水平升高,應該進行HBsAg和(或)HBV DNA檢測(B1)。

監測藥物相互作用

●在治療期間,應該對治療合并疾病同時用藥的效果和毒性以及可能的藥物相互作用進行監測(A1)。

●在可能的情況下,在HCV治療期間,應該停用相互作用的合并用藥,或者應該將相互作用的合并用藥換為相互作用可能性較小的其他藥物(B1)。

減少治療劑量

●如果血紅蛋水平下降至<10 g/dL,應該將利巴韋林的劑量向下遞減200 mg,如果血紅蛋白水平下降至< 8.5 g/dL,應該停止服用利巴韋林(A1)。

●如果發生ALT升高>正常值上限10倍,應該立即停止治療(A1)。

●如果在任何部位發生嚴重的細菌感染,無論白細胞計數多少,特別是失代償期肝硬化患者,應該立即停止治療(A1)。

●如果發生不明起源的嚴重不良事件,應該停止治療(B2)。

十、提高治療依從性的措施

●應該由富有HCV評估和治療經驗的多學科團隊提供HCV治療(A1)。

●應該為HCV感染患者提供關于依從性對獲得SVR的重要性的咨詢服務(A1)。

●對于社會經濟狀態不佳和流動人口患者,應該將社會支持服務作為HCV臨床管理的組成部分(B2)。

●對于活躍性注射吸毒者,必須提供減少危害的計劃(A1)。

●應該對基于同伴的支持和患者激勵評定進行評估,作為改進HCV臨床管理的方法(B2)。

●應該為HCV感染患者提供咨詢服務,建議在抗病毒治療期間戒酒,在抗病毒治療期間仍然繼續飲酒的患者應該接受額外支持(A1)。

●如果活躍性使用毒品的患者愿意接受治療,并且能夠和樂意保持定期就診,應該考慮HCV治療,另外,需要考慮涉及處方藥物和非處方藥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A1)。

十一、獲得SVR患者的治療后隨訪

●應該于治療后48周時,對獲得SVR的無肝硬化患者進行ALT和HCV RNA(或HCV核心抗原)復查,如果ALT正常,HCV RNA陰性,則不用再次復查(A1)。

●應該每6個月通過超聲方法,對獲得SVR的進展期纖維化(F3)和肝硬化患者進行HCC的監測(A1)。

●應該執行門脈高壓和靜脈曲張管理指南,盡管獲得SVR后低風險患者的靜脈曲張出血非常少見(除非存在持續性肝損害的其他原因,并且持續損害肝臟)(A2)。

●對于繼續應用毒品的患者,不應該基于主觀認為的再感染風險,排除HCV治療(A1)。

●應該解釋再感染的風險,以明確改變危險行為(A1)。

●對于獲得SVR后的注射吸毒人群或具有高危性習慣的男男性行為者,應該每年進行HCV RNA的評估,對HCV再感染進行監測(A1)。

十二、未獲得持續病毒學應答者的再治療

●對于Peg-IFN-α和利巴韋林聯合治療后失敗的患者,必須根據上述不同基因型的推薦意見再治療(A1)。

●對Peg-IFN-α、利巴韋林和特拉匹韋、波賽潑維或西美瑞韋三聯方案治療失敗后的基因1型HCV感染患者,應該應用無IFN的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索磷布韋和velpatasvir或索磷布韋和達拉他韋,加利巴韋林聯合方案,再治療12周(A1)。

●除非以下另有說明,對包含DAA方案治療失敗的患者,如果無纖維化或者為輕或中度纖維化(METAVIR分期為F0~F2),應該應用無IFN的方案,聯合應用基于體重的利巴韋林,再治療12周, 如果有廣泛的纖維化(F3)或肝硬化,聯合應用利巴韋林,再治療24周(B1)。

●對索磷布韋單藥或索磷布韋加利巴韋林或索磷布韋加Peg-IFN-α和利巴韋林治療失敗的患者,可以應用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基因1、4、5或6型)、索磷布韋和velpatasvir(所有基因型)、利托那韋增強的paritaprevir、ombitasvir和達拉他韋(基因1型)、利托那韋增效的paritaprevir和ombitasvir(基因4型)、grazoprevir和elbasvir(基因1或4型,HCV RNA >800 000 IU/mL的F0~F2患者治療24周)、索磷布韋加達拉他韋(所有基因型)或索磷布韋加西美瑞韋(基因4型)聯合方案再治療(B2)。

●對包含索磷布韋和西美瑞韋方案失敗的基因1或4型感染患者應該應用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索磷布韋和velpatasvir或索磷布韋和達拉他韋聯合方案再治療(B1)。

●對包含NS5A抑制劑,諸如來迪派韋、velpatasvir、ombitasvir、elbasvir或達拉他韋的方案失敗的基因1或4型HCV感染患者,應該應用索磷布韋、利托那韋增效的paritaprevir、ombitasvir和達塞布韋(基因1型)或索磷布韋、利托那韋增效的paritaprevir和ombitasvir(基因4型)或索磷布韋、grazoprevir和elbasvir(基因1和4型)或索磷布韋、西美瑞韋和達拉他韋(基因1或4型)聯合方案,聯合應用利巴韋林,再治療12周(METAVIR分期為F0~F2的基因1b或4型患者)或24周(所有基因1a型患者、METAVIR分期為F3或代償期肝硬化的基因1b和4型患者)。由于上述一些聯合方案有嚴重不良事件的可能風險,對廣泛纖維化(METAVIR分期為F3)或代償期肝硬化患者進行治療時,應該加以謹慎(B1)。

●對包含NS5A抑制劑,諸如來迪派韋、velpatasvir或達拉他韋的方案失敗的基因2、3、5或6型HCV感染患者,應該應用索磷布韋和velpatasvir聯合方案,聯合應用利巴韋林,再治療24周(B1)。

●另外,沒有迫切治療需要的患者可以等待,直到有更多的數據和(或)其他治療選擇可用(A1)。

●尚不清楚對包含DAA治療方案失敗的患者再治療之前進行HCV耐藥檢測的實用性。如果進行了可靠的耐藥檢測,可以在經驗豐富的多學科團隊的背景下,根據觀察到的耐藥情況,通過應答的可能性對再治療進行指導(B2)。

十三、未治療患者和治療失敗患者的隨訪

●對于未治療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和之前治療失敗的患者,應該進行定期隨訪(A1)。

●應用無創性方法,每隔1~2年進行纖維化分期,最適合于隨訪評估(A1)。

●對于進展期纖維化(F3)和肝硬化患者,必須每6個月一次,無限期地繼續進行HCC監測(A1)。

十四、急性丙型肝炎的治療

●急性丙型肝炎患者應該應用索磷布韋和來迪派韋(基因1、4、5或6型)、索磷布韋和velpatasvir(所有基因型)或索磷布韋和達拉他韋(所有基因型)聯合治療8周,不用利巴韋林(B1)。

●HIV合并感染和(或)基線HCV RNA水平>1000 000 IU/mL(6.0 log IU/mL)的急性丙型肝炎患者可能需要應用同樣的聯合方案治療12周(B2)。

●因為已經有晚期復發的報告,應該于治療后12周和24周時進行SVR的評估(B2)。

●在缺乏證明HCV傳播的情況下,沒有指征將抗病毒治療作為暴露后的預防措施(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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